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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石亚军律师,2000年从事法律工作,资深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及团队负责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扎实的业务能力,擅长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及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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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投资合同纠纷处理

一、涉外投资合同纠纷处理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据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断其效力。对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的效力,应当依据法院地法进行判断,与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规定无关。并且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仍应当坚持书面形式和实际联系原则。


涉外投资合同纠纷处理


二、涉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国法律?

1、《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强制适用中国法律的涉外合同有以下几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因此以上这八种合同,即使当事人选择了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依然会强制使用我国的法律。

2、当事人没有选择,则考虑最密切联系地:

《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密切联系地的范围,包括合同的订立地、合同履行地、货物或货款交付地、合同双方的住所地、货物所在地、争议发生的地点等,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判断。其中,对于合同履行地的判断,《合同法》第62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了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三、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限制

1、明示选择适用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2、选择范围的限制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因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不能选择外国的法律适用法。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制造特殊的连接点,进行反致和转致从而达到规避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3、适用法律的顺序要求

(1)如果国际条约与国内民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国际条约的规定优先适用。

(2)我国未签订相关国际条约的,当事人首先须找到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其次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行使意思自治就涉外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作出选择。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是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须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根据第3项的规定无法找到可适用的准据法的,则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来进行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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